一、适用范围
公司分公司变更。
二、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国务院令第666号(2016年2月6日发布)第四十八条。
三、申请条件
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分公司。
四、办理材料
序号 |
申请材料名称 |
申请材料要求 |
备注 |
(一) |
《分公司、非法人分支机构、营业单位登记(备案)申请书》 |
原件1份(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公司公章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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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|
复印件1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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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|
◆分公司名称变更,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。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,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。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,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。 ◆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,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。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。 ◆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,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。 ◆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,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。 ◆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,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、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(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、免职信息即可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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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分公司营业执照正、副本 |
原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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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1.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,内容完整、清楚,无涂改; 2.提交材料复印件上须注明“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提供人签字(盖章); |
五、办理流程
(一) 受理。申请人向政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。
申请人向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,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;
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(二) 决定和送达结果。
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。
在承诺期限内,申请人可以到发照窗口领取《准予变更通知书》。
六、办理类型及时限
法定时限:15个工作日
承诺时限:3个工作日
七、收费情况
不收费。
八、办理结果名称
《营业执照》、《准予变更通知书》
九、数量限制
无。
十、办理方式
现场办理;
十一、办理时间、地点及联系方式
(一)办理时间
工作日(上午9:00-12:00;下午:13:00-17:00);
(二)现场办理地点
德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
(三)联系方式
业务咨询电话:(0838)2514018
咨询投诉电话:(0838)2514005、2514015
十二、注意事项
(一)正本遗失的参照企业、公司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补办、换发、增加副本服务指南提交材料。
(二)生产经营地、财务负责人、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。在税务管理过程中,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,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。